阅读本文前,请您先点击上面的“蓝色字体”,再点击“ 一、门(急)诊病历卡、医疗费门诊收据、住院发票、医院费用结算汇总清单、出院小结、相关诊断报告、医学死亡证明等资料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提供。
二、意外事故证明:相关部门或机构出具,如涉及交通事故应向交警部门索要,涉及诉讼的,应向法院索要,意外被打伤或遭抢劫致伤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索要事故证明。
三、户籍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四、火化证明:殡仪馆出具。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资料:
1.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2.工伤事故:由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事故认定书》。
3.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刑事案情证明书》。
4.中毒事故:由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5.医疗事故:由卫生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6.火灾事故:由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书。
7.学校发生:由学校开出相关出事证明。
8.其他情况:如事故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裁定书》等。
免除责任提示
1.投保前已有的伤害;
2.未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列明的残疾,未在《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烧烫伤。
3.投保人的故意行为,自致伤害或者自杀;
4.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拒捕,因被保险人挑衅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争执、打斗而引发意外或者因此被攻击、被伤害或者被杀害;
5.未遵医嘱而私自服用、涂用或者注射药物,药物过敏。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意外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医疗事故;
6.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导致的伤害;
7.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的伤害;
8.不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9.在未进入医保的医疗机构和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10.不必要的转院治疗引发的额外费用;
11.医疗费用中依法应当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但第三者逃逸、失踪且虽经诉讼无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无赔偿能力的不在此限;
12.投保前患有精神类疾病,后因精神类疾病发作期间导致的伤害;
13.已从或者应当首先从当地医保部门、新型农村性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大病保险承办公司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14.未尽事宜参照保险公司条款。
案例演示
案例—
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致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元人民币。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费用中医保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项目和费用有元,医保部门给予报销元,剩余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合规费用)进入保险公司报销流程。被保险人本次住院可在保险公司报销多少?
具体计算如下:
1.意外医疗费可报部分:{元(总费用)-元(自理费用)-元(医保报销部分)}x80%=元;
2.意外住院津贴部分:{15天(住院天数)}x20元/天=元;
合计:元(意外医疗费可报部分)+元(意外住院津贴部分)=元(本次住院向保险公司可报销)。
案例二
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元人民币。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费用中医保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项目和费用有元,医保部门给予报销元,大病保险报销元,剩余2元(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合规费用)进入保险公司报销流程。被保险人本次住院可在保险公司报销多少?
具体计算如下:
1.本次疾病住院可进入保险公司报销的合规费用{元(总费用)-元(自理费用)-元(医保报销部分)-元(大病保险报销部分)}=2元。
2.保险公司可报销部分:元x20%+(-)x30%+(-)x40%+(0-)x50%+(-0)x60%+(2-)x70%=元(本次住院向保险公司可报销)。
保险事故报案方式
全国统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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