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参保患者: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固党办[]95号)精神,现就年度参保人员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报销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保障人员范围
固原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
病种范围及费用
★参保人员因治疗严重危及生命健康且治疗费用大的恶性肿瘤、白血病(成年人)、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及后续治疗(不包括器官源费用)、肝硬化、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重性精神病、重症癫痫、主动脉夹层瘤、急性重症胰腺炎、传导性耳聋、小儿先天性闭锁、关节置换、心脏起搏器植入、冠状动脉旁路移植、多部位骨折、颅脑损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终末期肾病、急性脑血管病、胃肠间质瘤、视网膜脱离、视网膜黄斑变性、神经系统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性疾病、严重心衰、进行性结构性脊柱侧突(≥25度)、危重孕产妇、新生儿重症监护、克隆氏病、口腔肿瘤(骨、肌、皮等修复)、败血病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治疗经专家组审定容易致贫、治疗费用较大、可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其他疾病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
受理条件
全市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均以入院时间为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医疗互助金、扶贫保、民政医疗救助资金、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累计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付5万元以上、城乡居民自付2万元以上可申请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受理时间
年重特大疾病患者费用报销受理从年1月10日开始,年2月28日结束,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且不再受理。
所需资料
★在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报销票据。其中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直接结算的为票据原件;在社保经办机构实施零星报销的提供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中心报销待遇核定表,核定表须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享受民政医疗救助、扶贫保、职工医疗互助金、商业健康保险的,需出具民政部门、工会及商业保险公司的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均需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
★在国家批准设立的慈善组织及基金会发生的药品费用发票原件。
★患者社保卡原件(社保卡需激活金融账户)。
受理地点
所需资料由参保患者(或亲属)交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大厅窗口或指定地点。市本级及原州区职工和城镇居民资料受理地点为市人社局一楼大厅(人保财险窗口),农村居民为原州区人社局一楼大厅(人保财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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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公司
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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