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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杭州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政策10

解读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整理

杭州启明星儿童康复中心

上周日,中心马老师参加了杭州市残联组织的政策学习,这两天特地整理归纳了学习内容,期待给没有去的家长朋友做些资讯分享。

我们除了提供专业服务之外,更愿意争取和分享资源给大家,愿我们走的路上能相伴扶持,共同成长。下附《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原文内容。

一、孤独症儿童有补助吗?

孤独症儿童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即可享受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训练服务补贴政策。

需要强调:

1.这是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不是生活补助。

2.孤独症儿童接受的是正规康复机构服务(须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审或年报公示,同时列入市残联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二、补贴标准是多少?

年3月17日前,每人每年补贴标准最高1.2万元;从年3月17日起,每人每年补贴标准最高2.4万元。

按照文件规定,补贴按年计算,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时间必须9个月以上,脑瘫儿童康复训练6个月以上。

三、哪些年龄段的儿童可享受补贴政策?享受补贴,是否需要残疾证?

1.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周岁孤独症儿童;如果过了6周岁,有继续康复愿望的儿童,在未入普小或特殊学校之前,可放宽至8周岁。

2.孤独症儿童可以不申领残疾证,只需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即可享受残联的政策。需要强调的是:孤独症儿童进特殊学校,需要申领残疾人证。

四、是否按家庭经济状况补助?

从年3月17日起,孤独症儿童基本康复训练补贴不再按家庭经济状况,一律按每人每年补贴最高补贴2.4万元。

五、外地孤独症儿童能向艘杭州市政策吗?

杭州市的政策,只能给杭州地区户籍的儿童享受;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儿童,可以跟杭州户籍的儿童一样享受补贴标准,但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去申请。

浙江户籍以外的儿童,不能享受浙江省的补贴标准,可咨询户籍所在地残联的相关补贴政策。

六、如何领取基本康复训练补贴?

1.申请。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领取《申请表》(一式两份);

2.初审。由乡镇(街道)残联负责;

3.复审。区、县(市)残联负责,其中一份存档,另一份交申请人;

4.服务。儿童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康复机构要有记录;

5.评估。参加市残联的免费康复评估。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必须接受市级专家康复评估,评估时间每年安排两次,第一次截止日期为5月27日,第二次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

6.领取补贴。由监护人凭“三表一票”(《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杭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记录表》《杭州市特殊儿童康复评估表》和康复机构开具的票据)到所在区、县(市)残联领取补贴。

七、可以自主选择康复机构吗?

残疾儿童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各类康复服务机构(须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审或年报公示,同时列入市残联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

八、孤独症儿童入学年龄有限定吗?

对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儿童,在教育部门进行缓学备案后,可放宽至8周岁(7周岁不需要备案)。

未入学的孩子需要向教育部门报备缓读,只需电话告知区教育部门,即所谓的备案。

九、入学后的儿童可以申请补助吗?

已经进入普小或特殊学校的儿童,在课余时间继续进行康复训练,不再享受残联的康复补贴政策。

十、多重问题的儿童可以享受多次补助吗?

按照最需要康复训练的种类为主;确有需要进行其他种类康复,不许经过专业评估和当地残联预先审核并同意。

需要强调:孤独症、智力问题的儿童,可以不领残疾人证,但如果多重问题涉及到听力、脑瘫,就必须申领残疾人症,方可享受康复补贴政策。

如有疑问,可拨打杭州市残联康复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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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50号)关于建立浙江省残疾儿童疾病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的规定,制定《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现转发如下。

一、服务对象

(一)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的0-6周岁残疾儿童,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孤残儿童。

(二)本省户籍有康复需求、适应指征和康复意愿,并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7-18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

二、服务项目

(一)基本康复训练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提供康复机构基本康复训练。

(二)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三)人工耳蜗手术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四)肢体矫治手术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并给予矫形器装配补贴。

(五)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提供集中养育康复服务。

三、补贴条件

(一)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

1.补贴年龄为0-6周岁。对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凭教育部门出具的缓学证明,可放宽至8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落后和孤独症儿童提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学诊断证明。

3.有相应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二)人工耳蜗手术

1.补贴年龄为1-6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听力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3.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听觉器官发育正常,无脑性麻痹,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4.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手术风险和术后效果有正确认识,能够配合并保证受助对象手术后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训练。

(三)肢体矫治手术

1.补贴年龄为0-6周岁,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可放宽至16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并持有肢体残疾或多重残疾第二代残疾人证。

3.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关节畸型如马蹄足、先天性关节脱位如髋关节、膝关节脱位;小儿麻痹后遗症、脊膜膨出后遗症等导致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脑瘫或脑损伤导致的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型及脱位等。

(四)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1.补贴年龄为7—18周岁。

2.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家庭需提供低保或低保边缘户证明。

3.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并有康复意愿。

四、补贴标准

(一)基本康复训练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含多重残疾)接受康复机构按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提供的基本康复训练,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

(二)辅助器具适配

助听器:每人免费验配助听器2台(双耳佩戴),验配费补贴元,一次性家长培训费元;助视器:每例补贴元;假肢:每例补贴0元;矫形器:每例补贴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每人补贴最高元。在补助年龄内,助视器、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三)人工耳蜗手术

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

(四)肢体矫治手术

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术后基本康复训练每人补贴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累计补助不超过2次。术后矫形器参照辅助器具中矫形器适配补贴标准执行。

(五)集中养育康复(添翼计划)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等7—18周岁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含多重残疾),经专家鉴定有康复指征的,可以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康复期间,其养育费参照机构孤儿最低生活养育标准予以补助,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本生活补贴等其他与儿童相关的福利。

五、审核、服务程序

(一)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填写《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初审。由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上报。其中0-6周岁及符合放宽年龄限制条件残疾儿童的《申请表》报县(市、区)残联;纳入“添翼计划”的7-18周岁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申请表》报县(市、区)民政局。各类民政福利机构0-6周岁孤残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残联。

(三)复审。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对上报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相关证明由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及提供集中养育康复的儿童福利机构存档备查,分别录入“浙江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子系统”。《申请表》一份由复审部门存档,另一份由乡镇(街道)带回并交申请人。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对申请人持有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或三级以上机构医学诊断证明重点审核。对实施“添翼计划”的残疾儿童少年,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组织康复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估筛查,同时要与选定家庭及其所在村(居)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四)服务。残疾儿童持经过审核同意的《申请表》到定点服务机构接受相应服务。

(五)补贴。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费用,由监护人凭服务记录和票据,报负责审核的县(市、区)残联、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的原则予以补贴。“添翼计划”项目经费按照各儿童福利机构完成的目标任务数核定下拨。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可凭低保证、困难救助证等有效证件,向定点机构申请采取先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后支付相关费用的办法。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定点机构

基本康复训练由省、市残联根据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标准评估具备资格并对外公布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实施,残疾儿童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人工耳蜗手术由国家和省定点机构组织实施。儿童助听器验配与矫形器适配服务由省残联按上级有关规定确定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肢体矫治手术等有医疗行为的项目服务机构须具有医疗执业资质。“添翼计划”项目由具备集中养育和康复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实施,由浙江民政康复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康复服务能力不足的市、县(市、区),可将残疾儿童转介至省内其他地区的定点康复机构实施。

各类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申请先接受基本康复训练后支付相关费用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七、资金保障

各地要根据年度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计划,落实资金预算,确保康复服务顺利实施。省财政按分类分档专项转移支付规定对各地给予补助。“添翼计划”项目由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康复人数予以资助,资金下达到承担任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

八、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管理各级财政、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实施,特别是加强残疾筛查工作,做到发现一例、服务一例。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批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认真完成各类档案数据的信息录入,实现动态管理。

(二)优化服务,加强监督各地要加大对各类康复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提高其康复质量和服务水平;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以保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统一信息,动态管理本办法规定各项目档案资料、统计报表及康复服务和质量评估等具体实施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并按要求录入“浙江省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管理系统”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福利机构儿童康复子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四)扩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免费基本康复制度及其重要意义,挖掘报道典型事例,让全社会更多了解、关心、帮助残疾儿童。

九、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发布后,原《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康复〔〕30号)、《关于全面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通知》(浙残联康复〔〕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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