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新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会议研究同意,于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今年开始,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其中普通门诊报销比例60%左右,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80%,参保居民住院最高可以报销15万元。
《办法》中明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类: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还有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对于参保缴纳费用的金额,《办法》中注明,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年缴费标准确定,特困人员缴费由政府补贴
《办法》规定,医保费用筹集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乡居民医保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人均缴费标准为元。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医保费用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缴费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参保住院最高可报15万,新生儿出生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 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我市按照每年每人75元的筹资标准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一般诊疗费,下同)。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单次报销比例为60%,每人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最高为元。即参保居民缴纳的元钱,一半用来门诊就医报销,一半用来住院报销,年缴纳费用未使用的不再转入下年度使用;年以前的家庭账户(个人账户)年底结余部分仍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2、门诊慢性病
年度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和医疗待遇标准如下:
1、慢性心功能衰竭元/年
2、肝硬化失代偿期元/年
3、结核病元/年
4、癫痫元/年
5、精神分裂症元/年
6、类风湿关节炎元/年
7、强直性脊柱炎元/年
8、系统性红斑狼疮元/年
9、有并发症的糖尿病元/年
10、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元/年
11、恶性肿瘤(含药物)元/年
12、肾病综合征00元/年
13、肺心病元/年
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元/年
1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0-1年 元/年
1-3年 0元/年
3年以上元/年
1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治疗元/年
17、风湿性心脏病元/年
18、慢性萎缩性胃炎元/年
19、慢性病毒性肝炎元/年
20、二期及以上高血压0元/年
21、帕金森氏症0元/年
22、冠心病(非隐匿性)元/年
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80%,实行定点治疗、限额封顶管理。。
3、重特大疾病
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和原新农合实行重特大疾病保障管理的病种基础上,确定了第一批医疗保障重特大疾病。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33种)
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危组、中危组,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完全型心内膜垫缺损,部分型心内膜垫缺损,主动脉缩窄,法乐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合并室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合并右室流出道狭窄,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并肺动脉瓣狭窄,房、室间隔缺损合并动脉导管未闭,脊髓栓系综合征/脊髓脊膜膨出,尿道下裂
(以上17种病,要求患者限定年龄≤14岁)
唇裂,腭裂,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包括双相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抑郁症),耐多药肺结核
(以上病种,对患者年龄无要求)
双侧重度感音性耳聋(语前聋限≤6岁,语后聋限≤14岁),先天性幽门肥厚性狭窄(患者≤3个月),发育性髋脱位(2岁-8岁)
(以上病种,对患者年龄有特殊要求)
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病种(10种)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
上述保障病种实行动态管理。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的门诊病种,不再同时纳入各地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范围。
只要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均可享受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待遇。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实行单病种结算管理。其中,对住院病种实行限价管理,将符合规定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对门诊病种实行限额管理。
一个参保年度内,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患者同一种疾病限享受一次报销政策,但14岁以下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不受报销次数限制。
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住院治疗的,在省、市、县级医疗机构限价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按65%、70%、80%的比例进行支付,超出限价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门诊治疗的,在统筹基金限额标准内,腹膜透析补偿比例为85%,其他门诊病种补偿比例为80%。
4、住院
年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可以报销15万,医院报销比例分别为:
14岁及以下起付标准减半
根据办法,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过,为了照顾儿童和多次住院的患者,《办法》规定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的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也是减半。
孕妇产子定额支付自然分娩元
《办法》也对新生儿的医疗待遇和孕产妇住院标准做了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自然分娩元,剖宫产1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而新生儿出生当年,就可以随参加基本医保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待遇。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果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可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种情况不报销
据悉,我市城乡居民就医执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以下四种情况将不予报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比较人性化的是,如果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按病种付费
《办法》规定,全面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建立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周转金制度。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此外,我市还将积极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
特别提醒:并轨后以前账户上的余额还能用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此外,对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建立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的居民,如果其个人账户或家庭账户还有余额,可以继续使用,可以用于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仅限县、乡两级)的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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