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是手术治疗的前提条件,用来解除外科手术时患者的疼痛,配合医生达到治病的目的。然而,麻醉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并且麻醉药多属于剧毒药,比一般药物毒性高、需用量大,危险性也大
来源:医法汇
麻醉是手术治疗的前提条件,用来解除外科手术时患者的疼痛,配合医生达到治病的目的。然而,麻醉是一项复杂的技术,并且麻醉药多属于剧毒药,比一般药物毒性高、需用量大,危险性也大,同时麻醉是对有病机体实施,手术又是不良的刺激,因此在麻醉过程中,尽管麻醉人员遵守操作规范,但有时仍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如对麻醉剂过敏、喉痉挛、心律失常、心搏骤停等。尽管如此,有些因麻醉引起的纠纷确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如在施行麻醉的过程中,因忽视麻醉的禁忌症,麻醉用药量过大,或将其他药物当做麻药使用等。
一、非麻醉过失
(一)麻醉意外或并发症
1.局麻时,按常规操作,病员出现晕针、虚脱、癔症、惊厥、高血压脑病等反应。
2.椎管阻滞穿刺或局麻时,已严格按常规消毒操作,如发生感染属并发症。
3.按规范操作神经阻滞麻醉时出现血肿、气胸、误刺等一般属并发症。
4.病员进食4小时以内,原则上禁止行全身麻醉。如遇必须立即在全麻下手术的急病饱腹病员,已采取力所能及的预防措施,但在全麻过程中还是未能避免发生呕吐、反流、误吸,甚至窒息致死,应属意外。
5.气管插管过程中,虽按常规操作,仍出现机械损伤、呼吸道梗阻、支气管痉挛、缺氧与二氧化碳蓄积等,属并发症。
6.全身麻醉后,出现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压、精神异常、肌松剂敏感致长时间无呼吸等,属罕见并发症。
7.在基础麻醉或椎管阻滞麻醉时,使用规定剂量麻药,仍导致呼吸抵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虽经积极抢救,依然未能防止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
8.脊椎穿刺、插管等按操作规程进行,穿刺注射后发生腹背头疼、硬脊膜外血肿、神经损伤,甚至截瘫者,如无违反操作规程等问题,一般属并发症。但遇截瘫时,应进一步详查有无肿瘤、脊膜膨出、蛛网膜下腔粘连、局部畸形等原因。
9.由于局部麻醉剂过敏试验的假阳性及假阴性率较高,国内外学术界多不赞成皮试,故高敏或过敏反应应属意外。若专业人员提高警惕,熟悉掌握急救手段,遇过敏症状时,按常规迅速抢救者,可不追究个人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不准备任何应急抢救设备,且麻痹大意丧失警惕,贻误致死者,应追究责任。
10.低温麻醉是在全麻的基础上,用物理方法降低体温,为手术提供有利条件,主要用于某些心脏病、大血管及脑部的手术。但在常规操作时也可发生心律失常、体温过低、低血压、寒颤反应、冻伤、烫伤、反应性高热等并发症。
11.人工冬眠是应用人工冬眠合剂,对中枢神经系统广泛的抑制,可与全麻、神经阻滞及局麻等药合用,也可用作麻醉前用药。即使适当的冬眠合剂也可出现呼吸道梗阻和冬眠合剂毒副反应,如低血压、心动过速、呼吸抑制等,属并发症。
12.体外循环是应用体循环机或人工心脏在低温麻醉下,进行心内复杂手术的辅助措施。常见并发症有:低血压、低心排血综合征、出血、酸血症、栓塞、脑部并发症、呼吸系统并发症、急性肾功能衰竭、感染等。
13.手术过程中应用控制性降压药,以使动脉心血管张力减退,手术区出血减少。按规范操作,用药无误的情况下,可出现血压过低、反应性出血、肾功能受损、血管栓塞、肠麻痹等并发症。
14.神经阻滞致血肿、气胸、误刺等,一般属并发症;极个别的确属责任心差,盲目粗暴,穿刺致死或致伤者另论。
(二)麻醉过程中非麻醉急死
1.手术前,病员原已休克、濒死、昏迷、心肌梗塞、严重心瓣膜病等,预料可能发生危险,但因别的疾病或损伤非手术不可,虽经积极救治无效死亡者。
2.患者原发疾病(如隐性冠心病)因当时诊断条件所限,术前未能诊断出来,而麻醉时发生致患者死亡者。
3.肺动脉栓塞、羊水栓塞、脂肪栓塞等致死者。
4.产妇仰卧低血压综合征致死者。
5、术前经严格检查,但麻醉中电刀、电子仪器等仍漏电,患者触电死亡的,不属于医疗过失,但可依产品责任医院或生产厂家的民事赔偿责任。
6、误输异型血(麻醉医师经核对单据无误者),误输污染血,误肜带菌输液瓶或药液污染(肉眼未能发现)致死者,麻醉无过错,但不能医院的责任。
7、其他药物过敏抢救无效死亡者。
二、麻醉过失
主要是麻醉人员责任所致,应追究麻醉人员责任。
1、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员引起的麻醉过深致死,属医疗过失;如系技术不熟练,缺乏经验,不能及时处理者,属医疗过失。
2、因计算错误或凭空估计致使基础麻醉剂过量并抑制生命重要功能,而又未加严密观察和处理,造成不良后果者。
3、误用非局麻药代替麻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药,造成严重后果者。
4、高血压病员局麻加用大剂量肾上腺素致发生意外者。
5、盲目使用过大剂量麻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致严重后果者。
6、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醉药,或误用过高浓度之麻醉药,造成严重后果者。
7、因吸入性麻醉剂药液灼伤病员眼睛、咽喉、呼吸道者。
8、对麻醉仪器设备未检修或不仔细检查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者。
9、椎管内误注药物或于缺乏根据的情况下使用过量的血管收缩剂造成严重后果者。
10、椎管内阻滞前,皮肤消毒不好,或穿刺区有脓性感染未予注意,导致椎管内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
11、因不负责任、不注意观察病人,或因缺乏经验或判断错误,过早拔掉气管插管导致不良后果者。
12、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过程,检查不周,操作粗暴致断针、造成不良后果者。如按常规操作和检查,确因针管或塑料管质量不好,发生不良后果者,属医疗意外。
13、蛛网膜下腔阻滞,药量过大或处理不当而发生过高水平阻滞致残或死亡,如麻醉者基础知识差,或疏忽大意,属医疗过失。
14、硬脊膜外阻滞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注药后未及时观察,发生全脊髓麻醉,抢救不力,以致患者死亡者;如无违反操作规程之处,且已进行积极抢救仍无效者,不属医疗过失。
15、不懂装懂,不请示上级医师,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16、别人提醒,仍不虚心,不听劝阻,坚持错误做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17、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18、人员安排不当,麻醉者不能胜任所施麻醉,或不能完全独立操作的实习或进修医师,发生技术问题,上级医师擅离岗位,贻误抢救时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属上级医师的责任过失。
19、对麻醉机回路中活瓣失灵或体外循环机故障未做检修排除、苏打石灰罐已空未发现或石灰陈旧而未加以更换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三、过失责任划分
1、麻醉手术后病员送回病房,麻醉医师已交待注意事项,而病房未加注意致发生猝死者,麻醉科无需直接承担责任。
2、手术进行中,临时改变术式,必须相应改变麻醉者,如匆忙间发生意外,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决定主要责任者。
3、麻醉人员过失,一人兼理几台手术,或由手术科室自做麻醉者,应结合具体情况和过失具体情节,评定责任。
4、手术医师技术上不能胜任手术,以致延误时间过久,病员应激反应强烈而持续脏器功能紊乱甚至有器质性损伤、出血过多等死亡,麻醉者无责任。
5、术者嘱令麻醉人员采用违反麻醉规程的做法,或对危重病员施行难以耐受的麻醉引起危险时,主要由术者负责。
四、麻醉中死亡过失的常见原因
1.全麻中死亡的案例,常由于麻醉中出现了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失。
2.麻药应用过量,最常见于复合麻醉剂。
3.把喷雾用的局部麻醉药误做静脉注射。
4.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
5.由于麻醉机的故障造成的意外。
6.麻药过敏,或不了解麻药的反应引起麻醉意外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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