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种?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有32种慢性病,另有残疾儿童脑性瘫痪等9种慢性病,共41种。
序号
病种名称
有效期
年最高支付限额(元)
报销比例(%)
一档
二档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2
尿毒症透析治疗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3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4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5
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6
肝移植术后抗排异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7
再生障碍性贫血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8
血友病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5%
75%
9
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
3年
一级及以下63%,二级57%
一级及以下73%,二级67%
10
Ⅰ型糖尿病
3年
一级及以下63%,二级57%
一级及以下73%,二级67%
11
Ⅱ型糖尿病
3年
一级及以下63%,二级57%
一级及以下73%,二级67%
12
活动性肺结核
1年
60%
70%
13
结核性胸膜炎
1年
60%
70%
14
慢性病毒性肝炎(丙肝除外)
1年
60%
70%
15
支气管哮喘
3年
60%
70%
16
脑出血、脑梗塞
1年
60%
70%
17
银屑病
2年
60%
70%
18
冠心病(心功能3级)
1年
60%
70%
19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年
60%
70%
20
类风湿关节炎
2年
60%
70%
21
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
1年
60%
70%
22
重症肌无力
3年
60%
70%
23
精神病
3年
60%
70%
24
系统性红斑狼疮
3年
60%
70%
25
多发性肌炎(含皮肌炎)
3年
60%
70%
26
脑垂体瘤
3年
60%
70%
27
帕金森病
3年
60%
70%
28
癫痫
3年
60%
70%
29
风湿热
3年
60%
70%
30
肝硬化
3年
60%
70%
31
丙型肝炎
3年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0%
70%
32
苯丙酮尿症
长期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60%
70%
33
脑性瘫痪
3-9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4
精神发育迟滞
3-7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5
孤独症谱系障碍
3-7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6
脑炎恢复期/后遗症
0-12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7
脑外伤恢复期/后遗症
0-12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8
脊髓灰质炎恢复期/后遗症
0-12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39
臂丛神经损伤
0-9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40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导致的残疾
0-12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41
肢残(原发病包括脊髓脊膜膨出、脊膜膨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脊柱裂、脊髓损伤等)
0-12岁
与住院年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级55%,二级及以下70%
三级65%,二级及以下80%
如何申报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
1、全市执行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参保居民申报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分为查体和不查体两种。其中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高血压、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等7种慢性病需要集中查体。社保中心接收材料后,即可进行查体,经过审核查体结果确定是否符合慢性病标准。
2、申报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需提供住院或门诊病历。其中申报精神病的,需同时提供连续治疗6个月的门诊病历或连续住院90天的住院病历;其中申报肿瘤类慢性病的,需同时提供诊断书和放化疗方案;其中申报糖尿病的,需同时提供2年以上的门诊病历。
3、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每个工作日随时受理个人申请,所有慢性病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哪些规定?
1、门诊特殊慢性病实行定点诊疗制度。按照就近方便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原则上在居住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签约定点。
2、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签订,一年内不得变更。
3、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取药的,下一个医疗年度自动终止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
所需材料及流程
1、二级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2、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
3、申请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需提供近期放化疗方案;
4、社保卡、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之一);
5、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统一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高新参保患者到高新区政务大厅社保窗口申请办理),填报《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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