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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眼看法产检未发现脊膜膨出,医院终面

来源:医脉通;作者:医院,梁雨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顾

患者王某,于年11月孕12+3周时在北京**医院进行产检,超声显示单活胎,胎盘低置状。年1月1日,唐氏征产前筛查报告显示,属于低危人群。3月29日患者接受超声检查结果提示单活胎,脐带绕颈1周;5月16日、5月17日、5月27日患者因羊水过少多次接受超声检查,并住院5天接受检查。患者于年6月6日剖宫产一女,新生儿双侧大腿皮纹不对称,医院进一步检查。6月13日,新生儿出生7医院接受多项检查,最终被诊断为脊髓脊膜膨出并脊髓拴系综合征。年9医院行脊髓脊膜膨出切除术+脊髓栓系松解术,术后患儿大小便失禁,右肾盂积水,右腿严重变形、肌肉萎缩。家长认为孩子出生缺陷是可以避免的,遂将北京**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医方在对患者实施产前检查时存在过错。主要表现在:

1.医方对患者羊水少未予足够重视,未建议进行产前诊断;

2.根据产前筛查工作规范显示超声检查应观察脊柱的连续性、弯曲度、固化程度,医方超声报告单存在瑕疵;

3.医方提供的唐筛报告单中无检验者签名,存在瑕疵。因此,医方在患者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不到位的情况。

法院最终结合本案案情判定,医方实施的产前检查存在过失,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导致患儿畸形出生。而患儿的畸形出生使患者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增加,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医方应承担缺陷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特殊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72万余元。

缺陷出生:医疗机构侵犯了谁的权利?

缺陷出生是指因医生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潜在出生缺陷或未对其父母尽合理告知义务,导致残障孩子出生,也称为错误出生、不当出生。近些年,有关缺陷出生的诉讼逐渐增多,也成为医疗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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